红河州政府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暂行规定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0-19
施开放带动战略,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调动社会各届人士参与红河州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加快和促进全州对外开放及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云南省招商引资奖励制暂行规定》、《中共红河州委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开放带动战略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红河州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招商引资奖励对象
凡为红河州引进资金、项目、先进设备及技术的社会各届人士。
二、奖励范围
(一)对引进国内金融机构以外投资性资金的,根据其使用年限、资金数额的不同,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二)对在引进资金中,起到中介导向作用的个人,在引资成功,经有关单位或部门认可后,可给予适当的奖励。
(三)对引进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由州、县(市)政府给予奖励。
(四)对引进竞争性项目、资金的,由受益单位给予奖励。
三、奖励标准
(一)对引进资金的奖励标准:
l、对引进资金500万元(含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金使用年限在五年(含五年)以内的,给予1%的奖励;五至十年的,给予1-1.5%的奖励;十年以上的,给予1.5-2%的奖励。
2、对引进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给予1%的奖励;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其超过部分再给予0.5%的奖励。
(二)对引进无偿赠款、无偿投资的,按赠款金额或投资金额的10%给予奖励。
(三)对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设备、高新科技成果,使企业当年扭亏、减亏、或盈利的,可按照当年实现税利总和或减亏总数的3-5%给予奖励。
(四)对引进省外金融机构贷款资金,利率与当地银行同期利率相同的;可给予适当奖励;低于当地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再奖同期利息差额的10%。
四、奖励确认
(一)凡具备中介条件的,应向投资项目所在地的州或县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协办)或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对外开放办)提出书面申请。(二)凡符合招商引资奖励条件的,在办理申请备案时,还需提交投资方签署的委托书或授权书原件,当地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当事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等资信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如实填报《红河州鼓励招商引资奖励备案登记表》,经经协办或对外开放办确认后,发给奖励备案确认书。
(四)对涉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必须按干管权限进行申报审批。
(五)在进行招商引资时,引荐人与项目受益方自愿商谈签有协议的,可不受本办法规定限制。
五、奖金支付办法
(一)奖励对象的奖金,在投资者依约入资,投资项目建设正式开工,经当地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凭据奖励备案确认书,可先按本规定第三条的奖励标准,支付实际到位资金额30%的奖金;差额部份待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并经当地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再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补足奖金。
(二)对引进无偿赠款、无偿投资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报原申报受理机构审核批准,方可兑现。
(三)受理机构接到奖励申请后,在20个工作内给予批复。
(四)奖金具体支付办法:
1、引进资金、项目、国内国外先进技术、设备、高新技术成果的合资合作企业,由受益方按双方协议或标准给予奖励。
2、引进独资企业、无偿赠款、无偿投资的;由所在地政府给予奖励。
3、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社会效益突出或经济效益较为显著的,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由政府给予嘉奖或表彰。
六、监督管理
凡符合奖励条件的,应按照本规定或双方协议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不给予兑现的,可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相关责任和给予行政处罚。
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被奖励对象或项目投资各方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除追回奖金外,还将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办法暂行规定由州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州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