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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县招商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0-18

为了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全力推进全州新型工业化进程,加快工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聚集,吸引国内外先进技术、管理人才、资金和企业参与红河工业园区的开发建设,根据国家、省里的有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红河工业园区是一个综合性园区。地跨个旧、开远、蒙自三县。园区规划面积65平方公里,产业布局为一园五区,即红河工业园区,生物资源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冶金材料加工区、化学工业区。鼓励和支持各地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和投资者到园区落户,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各类企业或设立分支机构。

一、税收政策

凡在园区内的各类企业,均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和云南省有关“老、少、边、穷”地区、民族自治地区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有关优惠政策。因优惠政策取得的收益,原则上用于本企业扩大再生产。

增值税政策

(一)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新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新办交通、环保、绿化工程和园区公共设施、基础设施,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批准,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上缴增值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五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等额补助。

(三)新办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含非公经济),从投产之日起由财政部门根据企业当年度实缴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采取“先征后补”的方式,第一年给予全额补助,第二年以第一年补助为基数,超过部分全部补助。依次类推,优惠时间五年。

(四)国家税务总局及省政府原规定的有关福利企业,综合资源利用、高新技术等优惠政策,在园区内不折不扣的执行。

所得税政策

(五)新办以食品加工为重点的生物资源开发产业、以磷化工和有色金属加工为重点的矿业资源开发及旅游业,自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三年。

(六)新办食糖、机械、光学仪器、仪表、电子、钢铁钢材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二年。

(七)新办的其它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一年。

(八)新办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3年后,第二年至第五年上缴的地方享受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等额补助。

(九)确定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自确定之日起,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经营所得,并与其它业务分别核算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新老企业,报经税务机关认可,可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凡购进国产设备进行投资新增利润,可以抵免投资额40%的企业所得税。

(十一)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且上述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第三年至第五年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可比照执行。

(十二)凡同时符合企业注册资本金中省外投资比例占51%以上和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两个条件的新办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上两个条件中只符合一个条件的新办、非公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年得税二年。减免期满后,国家规定的鼓励产业项目为主经营业务的,经上一级税务机关认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十三)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在园区内服务于产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在园区内转化职务科研成果个人取得的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四)在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过程中,非公企业可以税前扣出除以下项目:1、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2、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队、国家机关用于教育、卫生、民政、扶贫、救灾、“希望工程”、“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捐赠支出。

(十五)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国家的鼓励类项目为主经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可享受免征二年的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15%的税率计算,减半征收。

(十六)本州企业界搬迁到园区和原来在园区内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产生的所得税、增值税部分,采取“保存量、让增量”的政策,所增部分(年递增)由当地财政返还补助,优惠时间五年。

二、土地政策

(十七)在园区内的企业和投资者按照“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其最长期限: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出让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依法申请延长。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征地成本计算,由当地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收取和返还。

(十八)兴办非营利性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的,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使用。

(十九)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原则上一次计收,投资者有困难的,也可按合同分期支付。下列项目可享受土地出让金优惠:

1、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将企业所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10%返还原企业;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将企业所交土地出让金的20%返还给原企业。

2、高新技术项目:属于国家级确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投资额在4000万元以上的,可以将企业所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全部返还给原企业。省级以上高科技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将企业所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40%返还给原企业。

3、对一次性投资额在100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或项目用地,按“先收后补”的方式提供不超过1000亩的土地。对一次性投资额在100000万元以下,10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或项目用地,按每投资10000万元,采取“先收后补”的方式提供100亩土地的比例提供。超过部分按征地成本提供。

4、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地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其投入部分不予补偿;①2年内未按批准用途开工建设的;②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③依据项目、投资规模大小,3年内未建成的;④实际投资额未达到补偿额度要求的。

5、园区内企业和投资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依法进行抵押;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

三、收费政策

(二十)对新进入园区内的企业,需要办理各种证照手续时,只收工本费;各种规费除按规定需上缴的部分外,属于州、县市的部分全免。

(二十一)园区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对入驻企业或项目实行一站式服务。入园企业在开办、建设期间需办理的各种证照、许可文件,由管委会统一办理,定时间、定人员、定责任提供全程协调服务并免收相关代理服务费用。

(二十二)在园区内实行封闭管理,除司法机关处理特殊紧急情况外,未经园区管委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入园区检查。未经同意的检查,园区企业可以有权拒绝。禁止在园区内拉赞助、搞摊派。

四、其他

(二十三)凡对园区招商引资有功者,由红河州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二十四)园区管委会负责为入园企业做好通水、通电、通路、通讯等基础设施的保障工作。

(二十五)外来投资者若户口关系不在我州,其子女需要在当地学校借读的,由教育部门就近安排就读,并按当地同一标准收取费用,享受市民待遇。

(二十六)本规定由云南省红河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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